信息来源:东莞市电子计算中心 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0日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科技局关于发展创新型经济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引导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推动我市民营科技企业加快发展以及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在每年的每个季度都会进行一次民营科技企业申报工作,以促进民营企业快速发展,2011年第四次民营科技企业申报工作已经开始。与此同时,东莞市电子计算中心科技服务部协助部分民营企业展开了相关的服务工作,东莞市南昱树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科宇软件有限公司、东莞市银河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东莞市点亮软件有限公司等在我中心科技服务部的引导下展开了这次的申报工作。
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更为侧重资质认证,更多的是一种企业荣誉。民营科技申报对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又好又快地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现将科技局制定的有关民营企业申报文件通知如下:
第一条: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东莞注册一年(一个会计年度)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与专有技术归属明确,没有争议,且达到一定数量要求。
(三)企业运作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
(四)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包括同等学历)应占专职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人)的 30%以上;
(五)具有完善良好的生产、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六)具有相应的研制、生产条件及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七)企业三年内(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无违法行为,递交的材料真实、可靠。
第二条:单纯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不能认定为市民营科技企业,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应当是从事以下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或者技术服务的企业:
(一)电子信息及软件;
(二)生物工程、医药及医疗器械;
(三)新材料;
(四)光机电一体化及先进制造;
(五)环境保护;
(六)新能源和高效节能;
(七)航空航天;
(八)现代农业;
(九)地球、空间、海洋工程;
(十)核应用;
(十一)利用先进技术、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十二)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研发、技术咨询等服务;
(十三)与上述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东莞经济发展特点的其它技术及其产品。
第三条: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的申请和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市科技局科技业务申报系统中填报《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上传附件材料;
(二)镇街(园区)科技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形式审查通过后,镇街(园区)科技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市科技局进行抽查;
(四)现场考察通过后,镇街(园区)科技部门组织审批;
(五)审批通过后,镇街(园区)科技部门下达认定通知书并抄送到市科技局备案;
(六)被认定的企业由市科技局委托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协会统一发放《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证书》和铜牌。
第四条:申请认定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应在东莞市科技业务申报系统进行注册申请,系统审核通过后,向所在镇街(园区)科技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科技人员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三)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国税、地税部门审核盖章的企业上缴所有税款明细表;
(四)知识产权方面有关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五)属于特殊行业如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许可证或者入网证等行业必备文件复印件;若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通讯员:赵斌 编辑:唐魏芳)